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的重点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概算总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 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实行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制度。
省交通厅根据从业单位从业履历对其信用进行评价并公布。
未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从业单位,招标人不得接受其参与重点公路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动态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 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建立从业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评价结果。
厅公路局、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川高公司”)负责省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审核上报和日常信用监管工作。
市(州)交通局(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日常信用监管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国省干线、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考核工作,向上级主管单位和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
厅质监站受厅委托,审核、复查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工作。
第二章 信用分级和考核方式
第六条 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划分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不良、信用差(黑名单级)五个级别,分别用AA、A、B、C、D表示。
第七条 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方式分为初次信用评价、年度信用评价和不定期信用评价三种方式。
初次信用评价是指第一次进入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在第一次投标或申请资格审查前,向省交通厅办理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登记时申请的信用评价。
年度信用评价是指对在建项目从业单位进行的年度信用综合考核。年度信用评价采用失信行为扣分法或综合评分法。
不定期信用评价是指对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从业单位,在其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内按照不定期信用考核标准进行的信用重新定级,主要是对不良信用单位直接进行信用降级。
第三章 信用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初次信用评价按照从业单位申报、省交通厅审定的两级程序进行。
第九条 年度信用评价按照评价、审核、审定三级程序进行。
省有关单位组织建设的重点公路项目,由各项目业主评价,经省交通厅有关管理机构审核后上报交通厅审定。
地方政府组织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由各项目业主评价,经各市、州交通局(委)审核后上报交通厅审定。
地方政府组织建设的其他重点公路项目,由各市、州交通局(委)评价,经厅公路局审核后上报交通厅审定。
第十条 不定期信用评价由省交通厅根据上级单位对从业单位的处理意见,或者川高公司、厅公路局、厅质监站、有关市州交通局(委)及项目业主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的调整建议,直接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对于存在业主与从业单位是关联企业的,业主在信用评价中予以回避,不得参与评价,由审核单位直接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对于评定为A级和AA级信用的从业单位,连续两年未参与从业单位信用考核的(以连续两年无信用审核信息上报为准),省交通厅自第三年起按照一年降低一个等级进行信用降级,直到降至B级。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实行公示公告制度。从业单位的信用等级经厅审定后,在厅网站进行公示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和查询。
被评价单位认为评价结论与本单位信用不符,可向厅提出申诉。任一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发现评价结果与从业单位实际信用不符的,均可向厅提出投诉。
第四章 初次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首次进入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在进行投标或申请资格审查前须通过省交通厅网站(www.scjt.gov.cn,下同)办理企业信用等级登记,填报企业基本情况、业绩、所获奖励、处罚等相关资料和信息。
省交通厅对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不接受社会查询。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登记时,初次信用评价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信用等级:
(一)在省外交通建设领域和省内建设领域无重大不良信誉记录的(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给予B级信用评价。
(二)在个别省交通建设领域或省内建设领域有不良信誉记录的(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给予C级信用评价。
(三)在2个以上省(市、区)交通建设领域或省内建设领域有严重不良信誉记录的(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给予D级信用评价。
第五章 年度信用评价
第十六条 年度信用评价基于从业单位在省内的重点公路工程承包合同段的信用进行综合认定。
评价单位评价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信用并上报审核。
审核单位汇总审核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信用并汇总上报审定。
厅质监站审核、复查上报的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论,结合监督检查情况提出审核、复查意见。
省交通厅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综合评定从业单位的年度综合信用。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年度信用评价采用失信行为扣分法(标准见附件一至至附件四),其他项目建设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年度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标准见附件六至至附件九)。
考核年度内从业单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度信用评价时不再评分,直接给予C级或D级信用评价。
第十八条 采用失信行为扣分法进行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信用评价的,由评价单位按失信行为扣分的考核标准,每季度全面评价一次从业单位的承包合同段的信用(考核并统计将该季度内各次扣分情况);年底统计累计扣分后的得分为该从业单位的年度信用评分。在评价年度内,每发生一次失信行为,扣减相应分数,不设扣分次数和累计扣分上限。
失信行为扣分应按照附件五的格式填写《失信行为记录表》,记录人和复核人必须签字认可。评价单位以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意见或业主的检查意见等文件作为扣分依据的,也应按照附件五的格式填写《失信行为记录表》,但可以不填写记录人和复核人。
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信用评价的,由评价单位按综合评分法的考核标准,每季度对从业单位的承包合同段的信用进行综合评分,四个季度得分平均值为年度信用得分。
第十九条 从业单位的承包合同段的年度信用评价基准分为100分。年度信用评分位于90(含90)分以上的,信用为A级;年度信用评分位于75(含75)–90分之间的,信用为B级;年度信用评分位于60(含60)–75分之间的,信用为C级;年度信用评分在60分以下的,评价为D级。
第二十条 年度信用评价时,评价单位和审核单位只能给予从业单位A、B、C、D级中任何一个等级。一个评价年度内,评价单位和审核单位给予A级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不能超过评价从业单位总数的10%。
第二十一条 评价单位应当建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档案。
凡是从业单位的承包合同段的年度信用评价为A、C、D级中任何一个级别的,评价单位在上报年度信用评价信息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并上报季度考核情况。
第二十二条 省交通厅综合认定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等级遵循以下原则:
(一)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中有评为D级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
(二)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中评定为C级的数量超过承担合同总数量的20%,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
(三)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中评定为A级的数量不少于承担合同总数量的60%,且无评价为C级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
(四)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中评定为A级的数量不少于承担合同总数量的60%,无评价为C级的,且企业在前两年均评定为A级及以上信用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
(五)以上定级原则均不符合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
(六)在上一年度评级为D级且在D级信用处罚期内的从业单位,不参与本年度信用评价。
第二十三条 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工作以年度(1月~12月)为周期,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在下一年4月1日前公布。
第二十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以及信用审核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对于从业单位的失信行为可以予以信用扣分处理并记录在案,扣分纳入年度信用评价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从业单位年度信用等级升级不得跨级评定。
第六章 不定期信用评价
第二十六条 不定期信用评价应体现动态评价的原则,实时、动态反映从业单位信用的重大改变。
省交通厅对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从业单位,及时调整信用等级。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C级信用:
(一)合同约定的主要人员或机械设备到位严重不足的;
(二)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缺陷且整改不力的;
(三)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
(四)计量资料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六)违反合同约定分包工程的;
(七)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未能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
(八)被省交通厅有关部门和信用评价的审核单位重点督促整改,但整改不力的;
(九)不注重环保,野蛮施工引起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重点公路建设信用体系计算机数据库中由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有其他不良信用的。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D级信用: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承接工程)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承接工程);以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中标单位放弃中标;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向监理或业主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且触犯刑律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有严重违法分包行为的,或有转包行为的;
(五)因严重违约,被业主解除合同关系的;
(六)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
(七)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或以上安全事故;或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在运营期间因工程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引起运营安全事故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八)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九)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十)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和降低公路施工资质等级的;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其它可以实施市场禁入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C级信用:
(一)合同约定的主要监理人员或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到位严重不足,或未经批准调整、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
(二)试验数据、抽检项目及频率弄虚作假的;
(三)对施工单位合同管理不到位,导致施工履约差的;
(四)被省交通厅有关部门和信用评价的审核单位重点督促整改,但整改不力的;
(五)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被有关部门作出处罚的;或工程进度和现场质量管理较差,负工程监理失职责任的;
(六)因施工组织不力,造成项目总工期延误,负监理失职责任的;
(七)违反职业道德,违反工作程序,故意刁难施工单位影响工程正常推进的;
(八)重点公路建设信用体系计算机数据库中由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
(九)根据有关规定,有其他不良信用的。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D级信用:
(一)在申请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及变更等过程中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监理资质的。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承接工程监理)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承接工程监理);以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中标单位放弃中标;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行贿、索贿、受贿且触犯刑律的;
(四)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有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的;
(六)因严重违约被业主解除合同关系的;
(七)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
(八)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或以上安全事故,或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在运营期间因工程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引起运营安全事故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负监理失职责任的;
(九)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和降低公路监理资质等级的;
(十)与其它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十一)监理签证弄虚作假的;
(十二)根据有关规定,其它可以实施市场禁入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试验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C级信用:
(一)合同约定的主要试验检测人员或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到位严重不足,或未经批准调整、更换主要试验检测人员的;
(二)检测频率和检测方式、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试验数据或试验检测试验报告弄虚作假的;
(三)试验检测设备及环境条件经常不达标,被多次责令整改但整改不力的;
(四)被省交通厅有关部门和信用评价的审核单位重点督促整改,但整改不力的;
(五)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负检测失职责任的;
(六)违反职业道德,违反工作程序,故意刁难施工单位影响工程正常推进的;
(七)重点公路建设信用体系计算机数据库中由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
(八)根据有关规定,有其他不良信用的。
第三十二条 试验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D级信用:
(一)以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等级证书的;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承接工程试验检测)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承接工程试验检测);以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中标单位放弃中标;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行贿、索贿、受贿且触犯刑律的;
(四)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有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的;
(六)因严重违约被业主解除合同关系的;
(七)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
(八)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或以上安全事故,或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负试验检测失职责任的;
(九)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和降低公路试验检资质等级的;
(十) 超资质或授权范围承揽或开展业务的;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其它可以实施市场禁入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C级信用:
(一)合同约定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及设备到位严重不足的;
(二)试验数据、勘察资料弄虚作假的;
(三)被省交通厅有关部门和信用评价的审核单位重点督促整改,但整改不力的;
(四)忽视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导致大量设计变更,因设计原因引起投资超概的;
(五)因设计进度原因,引起项目开工延误的;
(六)因设计原因导致一般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事故的;
(七)违反职业道德,违反工作程序,故意刁难施工单位影响工程正常推进的;
(八)重点公路建设信用体系计算机数据库中由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
(九)根据有关规定,有其他不良信用的。
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D级信用: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承接工程勘察设计)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以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中标单位放弃中标;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行贿、索贿、受贿且触犯刑律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有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的;
(五)因严重违约被业主解除合同关系的;
(六)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
(七)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重大质量事故、重大或以上安全事故的;
(八)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和降低公路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
(九)根据有关规定,其它可以实施市场禁入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对于信用情况已经实际发生重大变化的从业单位,厅公路局、川高公司、厅质监站、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有关管理机构、业主的上级主管单位和业主均可向省交通厅提出直接进行信用等级调整的建议。从业单位自身也可以提出信用等级调整请求。
省交通厅根据相关单位向厅提出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调整的书面意见,或上级机关、厅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出具的处理意见,按程序及时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第七章 信用奖罚
第三十六条 信用评价为AA级的从业单位,招标人在信用有效期内给予以下奖励:
(一)资格审查采用强制性标准方法审查时,免予信誉审查,当其他条件满足时,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二)一般不限制通过资格审查的标段数量和中标合同段数量;当实行分类资格预审,且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标段数量和中标合同段有限制时,在人员、设备和财务能力满足的情况下,可比其它单位通过资格审查数量和中标合同段数增加1倍;
(三)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和评标中,其信用分得分为满分;
(四)在投标阶段,投标保证金减半,或以全额保函方式提交;
(五)在中标后,需要交纳的履约担保现金的60%可以保函方式提交。
第三十七条 信用评价为A级的从业单位,招标人在信用有效期内给予以下奖励:
(一)资格审查采用强制性标准方法审查时,可免予信誉审查,当其他条件满足时,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二)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和评标中,其信用分得分为满分的90%;
(三)在投标阶段,投标保证金的50%可以保函方式提交;
(四)在中标后,需要交纳的履约担保现金的40%可以保函方式提交。
第三十八条 信用评价为B级的从业单位,招标人对其既不给予奖励也不给予处罚。
B级信用的从业单位参加我省同类工程投标时,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或评标中,其信用得分为满分的60%。
第三十九条 信用评价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在参加我省同类工程投标时,在信用有效期内由招标人给予以下处罚:
(一)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或评标时,其信用分为零分。
(二)通过资格审查的合同段数量和中标合同段的数量较B级信用单位的标准进行减半限制(允许通过资格审查的标段数量为1个或者中标的数量为1个的,不再限制);
(三)对从业单位参加的投标项目,所需提交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及超额履约现金担保按照应提交保证金金额的1.5倍提交(履约担保金额以不超过中标金额为限)。
第四十条 对信用评价为D级的从业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实施从业限制,视情节轻重取消其1–5年在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投标资格(或暂停从业资格)。
对信用评价为D级的从业单位,在其从业限制期满后的下一年度年没有新的不良信用情形的,信用升级为C级。
第四十一条 实施信用奖励并中标的AA级或A级信用单位,在享受奖励期间有不良信用行为的,给予信用降级。
第四十二条 从业单位拟在项目投标中使用信用奖励时,应在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或投标文件内装入“关于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的声明”(附件十),说明当前的信用等级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四川省内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勘察设计招投标时,项目业主应依据本办法在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规定信用奖罚条款。
第四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等方法评标时,需要对投标价格进行评分的,信用评分对中标结果的价格影响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四十五条 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登记实行年度更新制度,从业单位在每年的12月向省交通厅申请企业信息更新。
第四十六条 逐步建立公路建设主要从业人员定期培训和考核评价制度。
高速公路建设主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培训一次以上。省交通厅和有关管理机构每年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关键人员组织一次考核,凡是考核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整改或更换。
第四十七条 高速公路养护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由厅公路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五:
失信行为记录表
(编号: )
检查单位
检查地点 合同段
施工单位
施工工点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失信行为 代码
内容
扣分
情况描述
附件
记录人: 复核人: 时间:
备注:失信行为代码为失信行为扣分法的评价标准中的代码。
附件十:
关于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的声明
(招标人) :
根据四川省交通厅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通报(川交 [ ] 号)精神,(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A级),在奖励期限内,可享受 的奖励。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