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
劳动者每周工作40小时,即常见的每周工作5天,一天8小时,双休。
企业也可以应工作需要自行调节工作时间:劳动者每周工作累计时间不超过40小时,同时保证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企业安排员工加班的,每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同时按照正常工资两倍标准支付加班费,或者安排补休。节日加班的,按照正常工资三倍标准支付加班费,不得补休。
至于你说的工作六年:
从实际的司法实践来看,劳动者负有举证责任,一般支持一年的加班费诉求。 除非你能举证你在这六年期间一直在向单位主张加班费,这个很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