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运期与交货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到达合同情况下,装运期是仅指卖方在装运港装运货物的时间,而交货期则指卖方在目的港将货交给买方的时间,二者相差一个航程,其区别极为明显。
装运期:
装运期,是出口方将货物在指定日期运送至指定地点的日期。是L/C规定的最迟的装船日期,或者说是最迟的提单上的装船日期。(这个就有可操作性了,如果贵公司和船公司或者货代关系好的话,这个日期可以稍微调整一下的,也就是习惯上说的倒签提单。)
交货期:
交货期是指卖方将货物装上运往目的地(港)的运输工具或交付承运人的日期,习惯上称为“装运期”。海运提单的出单日期是指货物装上船的日期,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和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的出单日期,是指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承运人收到并接管货物的日期。假如信用证未规定交运期,按惯例受益人所提交的运输单据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我国的出口业务中,通常要求信用证的议付到期日规定在交货期限后15天。
拓展资料:
买卖合同中对装运期的规定:
1、明确规定具体期限
如某年某月或某日之前装运。这种方式规定含义明确,便于卖方备货,在大宗货物交易中应用较广。
2、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这种规定方式有利于卖方及时、安全地收汇和结汇,为避免买方故意拖延开证时间以致装运期无法确定,可在合同中增加一条限制买方开证时间的规定,争取主动。
3、采用术语表示交货期
如立即装运(immediateshipment)、尽快装运(shipment?assoonaspossible)、即速装运(promptshipment)等,但由于这些术语多国解释不一,容易引起争议,甚至银行不予置理,因此,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宜采用。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对交货期(装运期)的规定方法:
1.明确规定交货期
(1)限于某月或某几个月内交货:如“1998年5月份交货(装运)”(Delivery of shipment during May 1998);“1998年5/6月份装运”(Shipment during May/June 1998),也称跨月装运。
(2)限于某月某日或以前装运:如“1998年11月15日或以前装运”(Shipment on or before 15th November 1998);“1998年5月底或月底前装运”(Shipment on or before the end of May 1998)。
我国进出口合同一般采用以上规定交货期的方法。这种规定方法比较明确具体,即可使卖方有一定时间进行备货和安排运输,同时,也有利于买方预先掌握货物的装运日期,做好支付货款和接受货物的准备。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或收到预付货款后若干天装运
使用这种方法规定交货期的主要原因是合同签订以后,买方因申请不到进口许可证或其国家不批准外汇,或者因货物市场价格下跌对买方不利等情况,迟迟不开信用证。卖方为了避免因买方不及时开证而带来的损失,即以这种方法来约束买方。只有在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之后再装运。但是买方遇到不利的情况有时有意拖延开证时间或根本不予开证。卖方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在规定收到信用证或收到预付货款若干天后装运的同时,还要在合同当中规定“买方最迟于某月某日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The relevantL/Cmust reach the seller not later than.)。
3.采用术语表示交货期
采用国际贸易中一些术语如“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尽快装运”(Shipment as soon a possible)、“即期装运”(Prompt shipment)等,对这类术语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第46条6款规定,不应使用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的词语,如使用此类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
国际贸易常用的价格条款主要有:CIF,CFR,FOB,在这三种价格条款之下的交货,均为象征性的交货,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货物越过船舷即认为卖方已经完成了交货任务。基于这个规则,国际贸易中的装运期和交货期实际上是同一天。当然这个规则并不适应全部的价格条款, 比如DDU,DDP,装运期和交货期就不是同一天,卖方必须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才算做完成交货。
我不是高手,所以不敢轻易回答,尽管我知道。
你牛比啊
做过贸易没?
想必你是高手, 但还问这个问题??????这么叼问花钱请答都不想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