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不是一个月交一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可以,分录可以这样做:
1、计提三个月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6000元
贷:银行存款----2000
其他应付款---某某某工资--4000
2、工资分配:分配第一个月的成本
借: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2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2000
3、分配第二个月的成本:
借: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2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2000
发给职工第二个月工资:
借:其他应付款-----2000
贷:现金----2000
4、分配第三个月成本:
借: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2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2000
发给职工第三个月工资:
借:其他应付款----2000
贷:现金----2000
说明:一次性计提,如果按上面方法操作,就不用交个人所得税了。实际上第一个月职工工资单上还是2000元,还有4000元是在其他应付款中支付的。工资也是分三个月分配成本,这样就合理合规了。
不是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分类征收
不同类型的收入,交税的方式也不同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按月征收
其他所得:按次征收
根据所得项目不同,个税申报的方式也不相同。工资薪金由企业代扣代缴,次月7日前申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月(季)申报预缴,按年汇算清缴;劳务报酬、偶然所得、稿酬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按次申报。
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按年;
劳务报酬等所得按次。
这个个税法有详细的规定,不妨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