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最近比较少时间登录
已经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机关认证,且认证相符,不足以证明原电子公司之间存在货物往来目前的关键是双方是否存在事实买卖关系
卖方除了增值税发票之外是否还有其它证据,如对帐凭证、交货单、入库单等可以证明增值税发票对应的货物已经交付的事实
如果卖方有证据双方确实存在合法的交易关系,且买方接受发票,向税务机关实施认证或抵扣行为,则该纳税行为与接受发票行为形成证据链,对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交易额等具有证明力
双方有无与增值税发票对应的付款记录,如果付款记录与增值税发票金额相对应,则也基本上可以推定履行了交货义务。
诉讼时效两年内,法院是要证据的,如果你公司有相关证据可以反诉,有必要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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