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方表示库存剩余,贷方表示已提取走的。
(一)存货的确认
确认一项存货是否属于企业的存货,其标准是看企业对该存货是否具有法人财产权(或法定产权)。凡是在盘存日期,法定产权属于企业的物品。
不论其存放在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都应确认为企业的存货。反之,凡是法定产权不属于企业的物品,即使存放于企业,也不应确认为企业的存货。
下列各项存货属于企业的存货:
⑴已确认为购进但尚未到达入库的在途存货。
⑵已入库但未收到有关结算单据的存货。
⑶已发出但所有权尚未转移的存货。
⑷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或代加工的存货。
确认存货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⑴与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⑵与该存货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二)存货入账价值的确定
⑴购入的存货。它的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包括挑选整理中发生的工、费支出和挑选整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数量损耗,并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费和其他费用。
⑵自制的存货。它的成本包括自制原材料、自制包装物、自制低值易耗、自制半成品及库存商品等,其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各项实际支出。
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包括加工后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它的成本包括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费、装卸费、保险费、委托加工的往返运输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费。
⑷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存货,它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存货
贷方与借方是从出纳管账的使用角度来说就是一种支出。
贷方指:包括公司本身的固定资产和现金。公司所有用现金支付的款项。购进的资产,材料,赔付,银行的还贷,劳动力的酬劳,经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等,需要由公司支付的所有现金金额均属于贷方。站在公司的经营账本来说:贷方=支出
借方指:包括公司收到的有价固定资产和现金。从出纳管账的使用角度来说就是一种收入。公司收到的资金,贷款,货款,押金,赔付,手续费,加工费等其它公司营业收入。站在公司的经营账本来说:借方=收入
借方表示你库存多了(即购入货物),贷方表示库存少了(即销售货物)
借方表示库存剩余.贷方表示已提取走的.
存货属于资料类
借 收到存货
贷用出的库存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