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汽车轮船的抵押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其效力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也就是可以优先受偿;《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当设定抵押登记时,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如果b的登记在前或者只有b登记了,那a和c无权对b主张,只能找债权人去要了;
当没有设定抵押登记时,由于债权的平等性,应各债权人按比例平等受偿,a和c可以要求b返还相应部分;
顺序的先后对债权无影响,只有登记或债权人之间的约定对受偿顺序有影响,故第二问如果均未登记,谁都不能先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