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后,法院仍判决不准予离婚,只能等判决生效六个月以后再起诉,上诉不解决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如果没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第一次起诉离婚只要对方不同意,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于是当事人寄期望于6个月后的第二次起诉。但起诉几次法院会判决离婚?这个问题没有确定答案。有可能一次,也有可能需要二次,甚至三次、四次……因为法律对此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就意味着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认为二次起诉即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决离婚,也可以认为二次起诉并不能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不准离婚。总之,这两种判决都是对的,都不违反法律。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同时《婚姻法》还进一步规定了以下6种情形,只要符合这6中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法院就必须判决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但在实践中,由于全国人大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均未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作出明确的补充说明,只有上述六条中的前五条,是可以判决准予离婚的。
第二次起诉离婚的,说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了,法院不判决离婚是错误的,当事人应该上诉,二审法院会判决离婚的。
如果没有极其充分的理由,上诉希望不大,只得等下次再起诉。
这种情况只能上诉,否则第三次还有这种不判的可能。
上诉时允许的。但是上诉后是否会改判,则需要看具体情况而定。最好持一审判决文书咨询律师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