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0年11月19上班,2011年6月9日正式离职,公司没给我上保险,我仲裁的话能得到什么赔偿?

2024-12-19 02: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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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2010年11月19日入职,你要找到证据来证明这个时间;
  (1)公司应自你入职起,就应该给你缴纳社保(第38条第3款)
  (2)从2010年12月19日至2011年3月1日,公司就应支付你的双倍工资(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0、82条);
  2、我如果去仲裁,能给我多少赔偿,
  能支付你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3、你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10条、16条、82条、38条的规定,根据本法第46条第1款要求公司支付你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4、合同从签订之后就没给我,一直到我离职都没再见过合同,我管她要,她说她销毁了。
  她在撒谎,她们是骗你们的。

  如果老板不配合,不支付你应得的款项,那你就到当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劳动监察大队监察科去投诉。他们会受理的,60个工作日会处理好的。如果还不行,你就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上诉法院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相关法条支持如下: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答2:

你可以以公司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仲裁,可以申请以下:
1、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
2、缴纳社会保险;
3、要求公司支付从2010年12月开始至2011年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这个要看当地仲裁委怎么支持。
开庭时只要你感觉有作用的证据,都拿上。(工资卡、公司有你签名的文件、或是你获得过的奖励等)

回答3:

如果你上诉到劳动仲裁的话,需提供你的以下材料:工作证、工资单、考勤记录、用工劳动合同书等,才有机会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