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分为两种:
第一,对外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对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依约定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因自己过失致合伙企业发生损失的需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责任。
我觉得特殊合伙与普通合伙的主要区别是对外承担责任方面.特殊合伙人在其它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失时,其它合伙人可以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中则无论何时都要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我认为这样立法的目的是因为特殊合伙的基础更重要的是合伙人的专业知识而不是资金。
恐怕是的.....
我找了下合伙企业法,还真就没发现普通合伙企业不用承担连带的....
不过是可以继续要求对故意重大过失人追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