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应该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增值税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枝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
(二)非固定业户增值税纳税地点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地点
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不行,必须就地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