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案例分析?求答案 !急急急!

2024-12-17 0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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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整个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1)陈XX对整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陈XX无证上岗,不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对现场情况估计也不足,注意力不集中,该名工人职业技能、安全意识、工作态度都不到位,这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陈XX 对本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2)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XX对本起事故负间接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中对法人代表的职责定义来看,许XX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
(3)事故中公司的责任一般都是落实在企业领导头上的(你注意看看新闻报道和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中,一般是没有特别对某某单位定责任的,都是对其领导进行定责)。一定要说具体的责任的话,定个间接责任。
(4)李XX作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对本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因为其主管安全,但对于其下属员工的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的监督等)很不到位。因此,李XX对于此事故因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5)吴XX这个不怎么好定,要让我定的话,定个间接责任,原因是看陈XX的死亡原因。首先根据原因分析,吴XX无证上岗,而且与陈××配合不当,对吊装物(水泥沟管)出现摆动,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对于陈XX的不安全行为(不戴安全帽)也没有及时制止(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的要求,说的更通俗点就是没有做到“三不伤害”),吴XX 肯定是有责任的。其次,从死亡原因看,陈XX因出现摆动受到碰撞而滑倒,这不是致死的直接原因,死亡直接原因是陈XX 头部在缺乏安全帽的情况下撞到水泥沟管,这跟陈XX 不佩戴安全帽这个不安全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我对吴XX的责任只定个间接责任。

再说点题外话,要是陈XX 是被吊起来得水泥沟管直接砸死,我就会将陈XX 和吴XX 都一起定为直接责任者。

以上分析,为个人观点,不喜勿喷,各抒己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