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原1991,2010年3月1日,新的);2.《国务院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3.各省的《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GB5043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基本依据,只能说是基本依据,因为依据太多了,30个左右。基本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原1991,2010年3月1日,新的);2.《国务院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3.各省的《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的管理规定》(水利部第5号令,1995)。
此外,还有文件和技术标准一大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