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句话应该出现在信用证条款"46A"关于单证的要求中,信用证这个条款没有什么问题,这里主要是对"COPY"这个英文单词的理解,翻译为可以凭"清洁提单的副本"交单,"提单显示收货人:凭WOORI BANK SEOUL指示,并通知申请人,显示运费到付",这样"电放B/L",仅就交单议付而言没有什么问题,银行不会以此作为不符点.
但是为什么会造成这种原因?其中的风险在哪里?还是要提示一下.这种条款在与韩国\日本\香港地区的贸易中经常出现,一般来讲,到上述国家和地区,船的航期一般只有3天左右,而交单议付最快也要一周,这样货物就会被压在码头,费用会非常大.所以客户就会要求你电放,以便他及时换单提货,这是没有办法的.当然电放的风险,你也明白,客人先拿到货了,他就可以拖延付款的时间,或者以产品质量的问题,向你提出各种要求,甚至想发拒付,你就比较被动.
所以建议对于上述地区,没有必要做L/C,没有实际意义,做中T/T比较妥当,即出了提单后马上将B/L和其他单证传真或扫描给客户,要求他马上付款,收到付款凭证后,将全套单证快递给客户,或者电放B/L.
这样对出口商的保障要大些,对进口商也没什么大的损害,大家都比较容易接受,还省事省时省钱省力.
这个条款就是让你提交副本提单议付,但是信用证条款里如果没有具体规定电放提单,你还是不能电放。但是,你可以将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因为这份提单的收货人是“凭开证银行指定收货人”,所以开证申请人拿到正本提单后,还必须到开证行去盖背书章,提单才能够用来提货,盖章时,开证行就会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
你要告诉客人这个是不能按照他的要求做的,既然是信用证结汇的就一定以信用证为依据,而且信用证上的要求提单CONSIGNEE显示:to the order of woori bank seoul,正规船公司不会给你作电放的,必须收货人是真实收货人才可以的,试试以这个为借口拒绝客人吧!如果电放了你可能无法结汇收到货款的。
如果客户要求电放提单,但是他并没有据此修改信用证,一定不能给他做电放,因为做了电放,正本的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就没有了,到时候你交单,缺了正本提单,是巨大的不符点,银行很可能会拒付。
建议:
1. 跟客户说明理由,没有办法帮他做电放提单
2. 让客户修改信用证,把单据要求的正本提单改成电放提单。但是要注意客户去银行修改信用证,到通知行收到信用证的修改,大概需要3-5天,是否会导致错过交单期。
只能不符点交单。
电放后就不会有正本提单,所以你要得到客户的确认能够接受不符点交单,而且你要有把握客户不会在最终拒绝不符点赎单,否则客户可以依据电放提单提货,而以不符点为由拒绝赎单,那样你就要收不回货款,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