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的基本精神,当事人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提存,是因为找不到债权人或者债权人不接受标的物才发生的,所以相应风险自然由债权人承担,而提存机关负有保管义务,若出现这方面过错,显然他们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我们在对一个法律问题的责任承担上,应本着基本精神进行法律判断,然后才去寻找法律支持,这种办法屡试不爽,呵呵
《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因此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而非提存人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灭失需要看原因,因为提存机关的原因导致灭失的,提存人负责。因不可抗力灭失的,由债权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