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的发现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二是物的不安全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包含:
一、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二、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三、使用不安全设备
四、手代替工具操作
五、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六、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七、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八、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九、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十、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十一、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十二、其他行为。
物的不安全状况包含以下:
一、物本身存在的缺陷
二、防护保险方面的缺陷
三、物的放置方法的缺陷
四、作业环境场所的缺陷
五、外部的和自然界的不安全状态
六、作业方法导致的物的不安全状态
七、保护器具信号、标志和个体防护用品的缺陷
发生工伤事故的原因:
人们短期行为严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技术操作不合格以及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作祟。综合起来不外乎是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缺陷三个方面
构成工伤的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般是在工作中受伤,或者因为履行工作,受到暴力等意外的伤害等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就企业而言,主要两方面的原因,企业方面:不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条件差,对职工不进行必要的培训;职工方面:由于缺乏必要的培训导致不熟悉操作规程,马虎、大意、心存侥幸违反操作规程等。
企业安全意识不足,降低成本
工厂材料,或者人不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