狡猾小三千百招,也斗不过妻子的一招
经常有求助者带着对小三的怨恨前来咨询,她们列举小三的种种“恶行”,展示小三层出不穷的招数,同时寄望我们能够提供更高明的招数还击小三,那是不是真有万试万灵的分离小三招数呢?
“老师,我是实在对她没招了,求求你帮帮我!”
看着声泪俱下的求助人小雅,再浏览一下小雅所提供的资料,就连见多识广的古非老师也不得不承认,小雅老公所出轨的对象是一名很聪明,同时情商高的小三。
首先,小三非常有耐性。小雅老公跟小三作为同事已经认识了好几年,正式出轨也长达4年之久,每天也是4~6通电话,两人还经常开车去偏僻的地方聊天约会,一起出差时,老公还会把小三的位置订在自己身边。但就是在如此亲密的关系之下,小三还是不急于“逼宫”,只是让两人的感情逐步升温。
其次,小三很擅长维持两人的情感。小三经常在朋友圈里发布“想你”、“爱你”之类的示爱信息,并设置成只有老公可见的状态,从而营造出专属他们两个人的私密空间。
最后,小三很懂得抓住老公的心。尽管出轨4年,但两人却像热恋期的情侣一样无话不说,反观小雅发给老公的信息,老公基本不会回复。老公甚至直接跟小雅说他的心已经不在小雅身上,两人的婚姻早已没了爱情,让小雅的心灵备受打击。
出轨期间,小雅也不是没有努力拆散过他们,但却让小雅成为老公眼中的麻烦,反倒增进了老公与小三之间的感情,让小雅极度绝望。
一再遭受失败打击的小雅,总算意识到光凭自己一个人的能力,完全不是小三的对手。无计可施的小雅于是开始寻求专业力量的帮助,缘盾情感就是小雅经过千挑万选后找到的专业机构。
小三的确很聪明,但也不是没有办法分离,小雅一直以来的失败就在于过份关注如何分离小三,但真正分离小三的方法不在于老公或小三身上,恰恰就在小雅自己身上。
古非老师通过缜密的分析后得出结论,小雅的问题在于结婚后就放弃了作为女人的独立性,并没有在工作与生活中寻求进一步的成长。反观老公在婚后一直努力工作,在职位得到一次又一次的晋升之后,却发现面对原地踏步的妻子完全没有共同的话题。
为了排解心中的压力,老公只能向相同工作岗位上的同事小三倾诉,久而久之就发生了出轨,而小雅一直只想分离小三,但又填补不了小三在老公心目中的位置,这才造成了两夫妻如此尴尬的婚姻现状。
厘清问题关键后,古非老师及缘盾情感团队为小雅制订出一系列的方案,帮助小雅快速成长,找回作为女性的独立与魅力所在,小雅也在古非老师的情绪管理课上学会了不要再把心思放在老公与小三身上,转而思考如何提升自我,如何装扮自己,从而让自己以一名成熟女人的全新身份面对老公
小雅的转变很大,她不但找回了作为女性的魅力与自信,还收获到同事们的刮目相看,与之相对应的就是老公对小雅的态度,不但两人的沟通变得更多,老公还经常夸小雅的成熟大方,两人的关系迅速升温,相处融洽,小三自然也消失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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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涉嫌重婚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中,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姻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不管是通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都属于此类。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姻后“事实婚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已经没有所谓事实婚姻,但是依照最高法院规定依然依照事实婚姻处理)。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
扩展资料:
重婚罪的认定:
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很严重。所谓“大款”养“二奶”已非常普遍。
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
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二、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
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
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三、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
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男子婚姻期间另结新欢还产女 涉嫌重婚罪被判刑
重婚罪的认定很难,如果有证据可以以一方有过错为由提起离婚的诉讼,同时可以要求与过错方少分割共同财产,和一定金额的精神赔偿,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具体费用主要考虑当地的生活水平。
男方涉嫌重婚罪,但重婚罪是自诉案件,是由其配偶对其提起刑事诉讼,但提起诉讼之前一定要将男方有过错的证据收集并固定。
如果是1994年以后搞到的小三,只要他们没有打结婚证,都不能认定为重婚罪,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