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案例解析

2024-12-17 13:51:30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1)由于票据具有无因性,因此付款人不能以C公司欺诈为由拒绝对B公司支付票款
(2)否,《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早缺早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汇票上未记载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3)无效,我国票据法第33条规定,背书所属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益,因此背书是有效的,但背书所附带的条件是无效的
(4)E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陆雀现时,可以向其所属权索取前手,包括A、B、C、D公司。我国票据法第17条扮行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回答2:

①付款人能否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E公司支付票款,为什么?
不能。这是由票据的无因性决定的。
②A公司开出的汇票塌袭物团液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为什么?
是,付款日期是票据的必需要素禅闹,且不能更改。
③D公司的背书是否有效?该条件是否影响汇票效力?
无效,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