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法发出续签意向。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这个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第五款规定。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终止劳动合同,都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用人单位依法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还有一点就是,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你们单位不想和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应该提前通知劳动者本人,最好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如果是想和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应该提前向劳动者发出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这样做是给劳动者提前通知到,这样也好让他们心里有数。
基本上就这样吧。
补充一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这个地方需要注意,具体的我不多说了,你自己去看。
我倒劳动到期还补什么东东,主要还是要看你继续签合同那部分员工!!!!
这要跟你当地劳动部门结合的,虽说劳动部是国家指定,但地区不同相继也有一定不同之处
1、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员工合同;
2、续订合同要重新签订;
3、不签订合同的员工可以向单位申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