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纳税人应当持《外管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在外地销售货物的,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纳税人应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另外,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