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18条

2024-12-31 17: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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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回答2:

涉外仲裁当事人在确定仲裁机构后(比如双方协议选择北京贸仲)可以选择双方之间所适用的法律比如适用美国法。没有指明仲裁机构的协议无效。按照受诉法院所属国法律的冲突规范来确定。

回答3: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指的是没有选择仲裁地。如果在该合同中未指明仲裁地,因在中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有中国法院管辖。

回答4:

有仲裁协议排除司法管辖权,人民法院不得受理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案件,除非该仲裁协议无效或无法实现。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在协议中指明仲裁地,双方可以争议发生后约定,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回答5:

那就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