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是否已经作废?

2025-03-19 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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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 748 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农村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39-2010,自2011 年6 月1
  日起实施。其中,第1.0.4、3.0.2、3.0.4、3.0.9、3.0.13、5.0.5、5.0.11、5.0.13、6.1.12、
  6.2.1(2)、6.2.2(3)、6.3.2(1、4)、6.4.1、6.4.2、6.4.3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原《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90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 OO 五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 [2005]84 号)的要求,由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会同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
  究所、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黑龙江省公安
  消防总队等单位对国家标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90 进行了全面修订。
  在本规范的修订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总结了
  我国农村防火工作经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农村火灾事故教训,结合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和经
  济发展现状,对农村消防规划、建筑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源控制、消防设施、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
  术要求、消防常识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等做出了规定,与原规范的章节结构和具体内容相比都有了
  非常大的变化,是指导农村防火的综合性技术规范,故将规范的名称改为《农村防火规范》。在此基
  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
  门和专家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 6 章和2 个附录,其主要内容为:总则、术语、规划布局、建筑物、消防设施、火
  灾危险源控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山西省公
  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
  料,并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桃园南路59 号,邮编
  0300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
  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
  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李济成 马 恒 李彦军张耀泽沈 纹 郭益民 朱耀武倪照鹏朱 江
  武丽珍李立志高 升 李锦成 冯婧钰 王 宁 朱培仁阚 强 任世英
  徐 彤
  主要审查人:李引擎 赵永代 高建民申立新罗 翔 董新民 王晓艳汤 杰 郭国旗
  鲁性旭 何蜀伟费卫东张静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