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
二、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等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
三、两者的特点和区别:
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2、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从历史上看,成文法代表立法机关(议会)的法律,普通主要代表审判机关(法官)的法律(判例法)。所谓衡平法是在普通法不能弥补损失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
4、从法律适用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在确定事实以后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而且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较,从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这种判例运用方法又称为"区别技术"。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区别
法系概念
法系是按照法律制度的历史传统,法的渊源,法在形式、结构上的特征,法律实践、法律意识以及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外部特征所作的分类。
欧洲大陆法系←→英美普通法系/(法律制度的历史传统,法的结构、法的渊源)
现在两大体系出现了融合的趋势,特别是在商法、债法上国际统一性的趋势十分明显,两大体系的划分已经不是绝对的了
历史渊源的差别
大陆法系发源于欧洲大陆,经过文艺复兴时代欧洲各大学的努力才形成,
普通法系发源于英国,在历史上与维护王权的至高无上和法律的全国统一相联系;
主要推动者不同
在大陆法系的形成过程中,法学家起了重要作用,因此又称为“法学家法”,
普通法系的形成中法官起了重要作用,故又称为“法官法”;
法的渊源上的差别
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的规范,
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它以解决诉讼为目的
着重点不同
大陆法系重视有关法的实质规定,重视实体法,
普通法系对有关审判、诉讼程序、证据的规定以及有关的判决执行的规定,对程序法,给予特别的关注;
法的结构上的差别
大陆法系法的结构的基本划分是公法和私法,由于历史的原因,规定公民之间关系的民法、后来形成的民商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普通法系由于普通法起源于对王权利益的维护,公法居于重要地位,其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它所使用的概念和词汇也具有与大陆法系不同
大陆法系又叫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 法国民法典 和 德国民法典 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 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欧洲大陆上的法 德 意大利 荷兰 西班牙 葡萄牙 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都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 普通法系或者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国 美国 澳大利亚 新西兰 等英语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是依法律传统而分的而不是依国家为标准的。
至于这些区别现在也已经模糊了,所以很多情况下是依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进行判断。否则日本无法被归为大陆法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