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应为B。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实质是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后重新作出了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新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均可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
我认为应该是B,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只是指管辖范围, 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该行政案件既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