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
参保单位必须在发生变更、注销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销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参保单位发生下列变化之一,须向所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变更:
(1)社保登记信息变更: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2)单位基本信息变更:主管部门、实际经营地、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帐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凭证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4.须填写《社会保险开户、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5.办理变更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登记文件。
6.对于第(1)类变更需交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带着新的营业执照去当地社保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