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有多份相互冲突的遗嘱时,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公证的遗嘱为有效,其它遗嘱失效;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有效,其它遗嘱失效。
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慎迹纯、变更公证遗嘱。
2、《<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宽咐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特别说明:口头遗州袭嘱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应以第二份(即宏羡盯1995年他自己去公证办理的)遗嘱为准。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里的遗嘱。立有数份遗派猛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蔽和变更公证遗嘱。
如果同时合法滚顷遗嘱的话,应该以最新的为准,公证过的是肯定合法的,而机打或他人代写的遗嘱需要本人签字、手印滚消、日期,以及两个见证人,本大备陆人手写的只需要签字日期,
《民法典》第一烂销千一百四十二条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衫历庆公证或握过的也不行)
应该是最后一份吧!不过得看他那时候有不有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