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职工失业时,因为种种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将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累计计算。但如果是自愿辞职、领取安置费等本人自愿失业的人员将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这部分人群再次就业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将重新计算。
补充知识: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你的情况:1.你的合同到期了,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2.你上次失业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金,应该就没有去办理失业登记,所以上次失业能不能算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还不一定,这个要去当地劳动局问一问了;3.不是按缴费年数来累计,如果上次失业能算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你应该可以领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如果不能算就可以领12个月的。
以上仅供参考,具体请去当地街镇劳动所或区县劳动局询问,反正你还是要去办理失业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