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你问题没有描述清楚,但是作为一个五级残疾军人,我的战友与你有一样的经过。
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三日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就是这样规定的,而且现在还是有效文件,文件规定: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所以,民政局对城镇户籍兵源的,有义务、责任进行安置;对农村户籍的兵源就可有可无了
不少农村入伍的残疾军人就没有安置的机会,好在现在可以外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