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围。此外,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可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你的住房补贴与伙食补贴应该不属于福利费,是应该被纳入到工资总额的。而经济补偿是以工资总额为标准进行计算的。也就是说你所有的工作收入几乎都列入工资总额之内。
2、企业没有把住房补贴与伙食补贴计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内,你可以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主管人员反馈告知,书面表明询问企业是否同意按照工资总额进行补偿,不同意则让其签字后取得证据诉至法院追究赔偿。
3、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不再适用。
1、在离职时,如果企业没有将住房补贴与伙食补贴计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内,是无法在劳动仲裁时要求企业不仅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还需支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
2、但是如果认为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足的,是可以要求补足的,是否支持补足的请求,要看这个补助的具体的支付方式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离职时,企业没有将住房补贴与伙食补贴计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内,导致经济补偿数额减少,应予补发,但不能算作“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况,不可以在劳动仲裁时既要求企业不仅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还需支付50%的赔偿金。
算是,不过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实发工资
要看你公司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伙食补贴是否让员工以发票抵消,如果是只能算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