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全体业主对物业共同利益的维护和管理,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依照与业主或者业主会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专业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和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根据条件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 第二章、业主、业主会、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会会议,发表意见,享有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会或者业主代表会(以下统称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会会议; (五)、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 (六)、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 (二)、遵守业主会通过的决议和物业管理制度; (三)、配合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公约、物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