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补扣以前年度工资的个税问题?

2025-01-02 04: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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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企业年金基金,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一种形式。分为个人缴费部分和企业缴费部分。
根据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9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精神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回答2:

不可以。不属于法定税前扣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