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的甲公司和B市的乙公司在C市签订合同,合同的履行地在D市,仲裁协议约定产生纠纷在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025-01-07 02: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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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是这样的,本来如果C市有仲裁委员会的话呢,那就是去C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了,现在没有,就等于你们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你们接下来可以双方就起诉地进行再次约定,即达成一个补充约定,然后依约定;如果达不成,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可以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进行起诉;
然后还有一个问题你要注意,就是你们可以选择是仲裁还是起诉,不是说一定要先仲裁再起诉
具体可以看一下《仲裁法》,里面什么都有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回答2:

《仲裁法》第18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上述题目是属于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此时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可以任意约定ABD中一个。
如果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此时只能向法院起诉。
1、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首先看双方在书面合同中是否对管辖法院有过约定,有过约定的从其约定。
2、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