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自然的哲学论文3000字

2024-11-24 06: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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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一、 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提出
从总体上看,人与自然的关系经历了三个阶段。人类社会早期,人类社会的生产力还不发达,人们的生活受制于自然界,人们只能考自然界提供的现有的物质资料维持生存。这时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低水平的和谐,人以顺应自然为主。进入农业文明时代,人类开始征服、利用自然资源,甚至在对自然界知之甚少的情况下,出现了过度耕种、过度放牧、过度渔猎。人类历史上出现了环境问题。众多的和谐之中出现了不和谐。不过这时的环境问题远远未危及到人类的生产,毕竟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有限,自然界还是可以依靠自身的能力恢复的。到了工业文明时期,生产力急速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开始了突飞猛进,人类驾驭自然的能力也越来越强,人类竭尽一切可能的利用、征服自然。“人定胜天”是这一阶段的表征。科学技术在给人类带来高质量生活的同时,也助长了人类对物质财富的无穷追求与享乐主义的滋长。表现为人类对自然界的索取越来越厉害,越来越贪婪,很多东西超出了自然界能够承受的限度,严重破坏了自然生态的平衡,出现了物种灭绝,资源枯竭等生态危机。尤其是目前人类社会已进入后工业化阶段,人与自然之间的不和谐已经影响到了人类的生存,这时提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无疑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已是当今世界学者们公认的提法。这一提法的产生应当归功于罗马俱乐部。为了人类的未来,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人们需要在自然观上有一个重大的转变,即要从人与自然对立转到人与自然和谐。用一句话概括可持续发展的自然观,这就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这里的“和谐相处”是指一方面人类要尊重自然,珍惜自然界能够给予人类的一切,珍爱生命,保护资源;另一方面,要关心环境,减少污染,注重生态平衡,使得人与自然能够在这个星球上长期共存。“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命题的核心理念是“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所谓“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二、 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论内涵
所谓“共处”是一直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一种现实状态,人类一直生在共处之中只是由于人类的认识水平的限制一直没有意识到。早期人淹没于自然之中,随后人从自然中分离出来并产生了严重的异化现象,异化的后果使人类逐渐意识到共处的重要性并追求人与自然的共处。缔造一个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新兴社会便成为了历史的必然。“自然”是指自然界,即与人类社会相区别的物质世界,包括非生命系统和生命系统两大类,是“环绕着人群的空间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到人类生活、生产的一切自然形成的物质、能量的总和”。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是当代人类面对生态危机的理性回归,是对以往人与自然关系伦理观的继承与发展。指以人为本,坚持人与自然关系的平衡与协调。
“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强调:人与自然界的关系是对立和依存的辨证统一,伦理道德的对象主体应该推演到自然界,但自然环境又是人的环境,是以人为中心的,归根结底还是为了人类的幸福。‘人是自然的人,自然是人的自然’。人类应该从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来重新考虑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人类的行为模式和实践活动,促使人类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取向根源于、并服从于生态环境系统协调平衡的生态规律,更好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社会经济有序、协调、健康、持续发展。”[1]
三、 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实现的可能性
1、 人与自然的和谐是符合人性规律的
“人作为物质世界链条上的特定环节,是“自在的”或“自然的”的存在,同世界上其他存在物一样是自然而然的存在,他具有其它一切物质所具有的特性。从生物学意义上来理解,人是一个自然生命的存在,人身上具有物性、自然性、生命性。然而,人之为人的独特性却又在于他超越了自然生命的局限而具有了超生命的精神本性。人作为万物之灵长、宇宙之精华,作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主体,则是自为或自觉的存在,即区别于世界上其他存在物的“超自然”的精神性、灵魂性、社会性的存在。因此,人‘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人的自然存在物,也就是说,是为自身而存在着的存在物,因而是类存在物’。”[2]人既有自然生命的本质,又有超自然生命的社会本质或精神本质;人既是自在的存在,又是自为的存在;既是肉体的存在,又是灵魂的存在;既是物质的存在,又是精神的存在。人的双重本性决定人与自然既有相互矛盾的一面,又有相互和谐的要求。
2、 人与自然的和谐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
从马克思揭示的人类存在的三种历史形态演化的视角看,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和孤立的地点发展的。” “人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决定着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而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又决定着他们对自然的狭隘关系。”[3]因此,在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自然经济中,人与自然处于混沌不分、浑然一体的状态,还没有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的区分。
“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往,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4]在超越自然经济的市场经济中,由于人的“独立性”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导致了人与自然的关系被定位为主体与客体的改造、认知关系。当人与自然只是改造与被改造、认识与被认识的关系时,笼罩在自然之上的神秘面纱被揭开了,人的主体性的张扬和自然的客体性的隐退,造成了自然沦为人类认识的改造对象,自然遭遇人类的征服和践踏。人成了自然界的主人,自然界成了征服改造的对象。人们只关注自身的价值和利益欲求,而无视自然界价值和利益。把自然界当成奴隶和牲畜,对它肆意鞭挞和奴役,而且认为人类无论怎样对待自然都是天经地义、合情合理的,自然界只能默默忍受而不会做出任何反抗。于是,人们便毫无节制地向大自然开战,无休止地向自然索取。
“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阶段。”[5]马克思认为,人与自然之间的对立的消解,只有在以产品经济为基础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够实现。在这个概括中,“共产主义”表达的是自然高度发展的世界,是人高度发展的世界,是自然的人道主义和人的自然主义统一的世界,即人与自然和谐的世界。只有当历史进程发展到这一时代,人类才能真正重新审视和反思自己的观念和行为。
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现实意义
“首先,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环境法理念与环境立法。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伦理理念作为环境法的核心理念,才能使环境法从原来仅仅是本能应对环境危机的手段转变为更有目的、更为合理与长远的手段。“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伦理理念指导下的环境立法将会更加完善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有利于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的完善。即由仅仅保护环境的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转向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其次,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应在重视资源的经济价值的同时,更加重视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现阶段,我国的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己初具规模,对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制止生态破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其次,有利于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伦理理念它对于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它要求在生态环境承受能力可以支撑的前提下,解决我国当前经济社会与生态发展的协调关系。二是它要求在不危及后代人需要的前提下,解决我国当代经济发展与后代经济发展的协调关系。三是它要求在不危害我国整体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解决不同地区以和各种经济发展的协调关系,从而真正把现代经济发展建立在节约资源、增强环境支撑能力、生态良胜发展的基础之上,使人类经济活动和发展行为保持在地球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和极限之内,确保非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转变,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最后,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是和谐社会的基石,没有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就不是真正的和谐社会。这是由于:第一,人作为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其生存和发展一刻也离不开自然界,并且是以自然界尤其是以人类生态环境向着有利于人类及其社会的方向演化发展为前提的。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是以对抗为主还是以和谐为主,决定着人类的祸福安危。第二,自然不是外在于社会,而是作为一种恒定的因素出现在历史过程中;社会的需要归根到底只有通过自然过程的中介才能实现社会发展既不是纯自然的过程,也不是脱离自然的超自然的过程,而是包括自然运动在内的过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是自然的社会或“自然的历史”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同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统一。”[6]
五、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途径
首先,要牢固树立生态文明意识,大力倡导尊重自然、善待自然的观念。人是自然的一分子,人的生存发展也离不开自然的生态系统,无时无刻不在享受着大自然的沐浴。而自然界的生态系统有它自己的发展规律,因此人类在利用自然的时候,同时也要尊重自然,善待自然,不能无限制的过度掠夺,要积极开展广泛而深度的生态环境教育,热爱自然、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开始,在满足自身发展需要的基础上,遵循生态原理,使人类与大自然平衡协调的和谐发展。
其次,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环境污染的治理与生态建设,积极发展绿色技术,大力提倡绿色消费。面对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和环境污染日渐加重的严峻现实,要加大治理环境污染的力度,坚决禁止各种掠夺和破坏自然环境的做法,采取坚决行动保护自然,才能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与和谐。
再者,必须节约能源,发展循环经济,实现永续利用。“可持续利用指的是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其核心主要是利用“度”的问题,这个“度”就是自然资源的再生和永续能力。对于任何事情必须有‘度’。过度地开发自然资源,将毁坏它的再生和永续能力,使之不可逆转的循环恶变。而有度地利用自然资源,既能发挥它最大的效益,又不损害它的再生。自然界与人类是同呼吸、共命运的,需要环境与发展两方兼顾、互相结合。对人类而言,我们必须遵守一个原则,就是本世代人对未来世代的子孙的生存可能性要负有责任。我们必须认识到:在将‘没有石油便无法生存’的观念留给子孙的同时,却不能一味地在耗尽石油。这是可持续发展原则对我们的要求,我们当代人应该勇于担当为后代开创更美好幸福生活的责任。”[7]
六、人诗意地栖居
“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当然不是完全否定人对自然某些方面的干涉,甚至主张停止一切改造自然的活动。但是,这种干涉必须是在遵从大自然规律的前提下进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有一定的限度。我们的讲‘过犹不及’,这是很有道理的。在许多情况下,事情做过了头,比没有做或做得不够还严重得多。尤其生态环境的许多方面,带有很强的不可逆性。‘改造自然’超过自然本身的限度,生态环境被破坏了,往往很难恢复甚至永远都无法再恢复。所以,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千百年来形成和传承至今的生态价值观念 ,重铸正确的生态价值观。对那些人类是自然界的主人,是万物主宰、万物之长, ‘人定胜天’之类的观念,必须彻底转变。否则,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发展观就很难树立和落实。要清楚地看到:我们都生存在一个渺小的‘地球村’中,而它是我们人类惟一的家园;整个生态系统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人是万物中的一员,人与万物平等,绝不能随意剥夺自然界其他物种生存或存在的权利;人是生态环境的产物,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必须尊重生态、尊重自然规律。如果人类继续急功近利地滥用科学技术的力量与自然抗衡,那么,当万物皆被人们吞噬或毁灭,生态被有意无意地严重恶化,自然界发展规律被彻底打乱的时候,作为万物之长的人类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基础,人类就真的无家可归了。在这个地球村中,人类是一个比其他一切动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的独特的存在物。但人类的这种独特地位赋予他的,绝不是肆意掠夺的权利,而是爱心保护的义务。超越生物与生俱来的狭隘的自私自利,自觉地关心和爱护其它生命、其他物种,这才是人类真正优越于其它生命的地方,是人类所应具有的独特价值的体现,是人类应当追求的完美境界。从这一意义上说,如果我们不能对以往的生态价值观进行一场深刻地反思与变革,不能超越狭隘的人类中心论,那么,我们所做的一切都只能暂时延缓全球生态环境的恶化,而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地球逐步走向毁灭的命运。
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必然要靠人的全面发展来实现。人与自然产生矛盾,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本质的原因是‘人的问题’。如果说过去人们是由于缺乏保护自然的意识和保护自然的知识而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往往不自觉地破坏自然的话,现在人与自然的不和谐却正是在人类拥有空前进步的技术力量的背景下产生的。其原因不在于科学技术提供资源或治理污染的速度慢于人类消费资源或制造污染的速度,而在于人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出现了巨大的偏差。一种文明如果把过度掠夺和征服自然,以便使人的无穷欲望得到满足视为自己的价值追求,那么,人与自然的对立就不可避免。我们要坚决反对的,正是这种只从人自身的需要和利益出发,全然不顾及自然界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及其承载能力,对自然进行随心所欲地征服和改造的‘人类沙文主义’,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合理的价值选择、生存态度和生活方式。要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放在文明转型和价值重铸的大背景中来加以思考,走出或超越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和人类主宰主义,把人与自然视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要明确,发展不仅仅是为当代人提供巨大的物质财富和满足精神需求,同时也应当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一个高质量的生存和发展环境。这理应成为21世纪的地球公民必备的发展观。”[8]
人类来自自然并要回归自然,自然界孕育并哺育了人类,人与自然密切相连、密不可分,人是自然之子,不能存在其外,只能存在于自然之中。所以,我们应该融入到自然界之中,保有一种谦虚理智的态度,约束自己的行为,不急功近利地损害大自然,不强行掠夺、过度开发大自然,要遵循自然界发展的规律,维护生态平衡与稳定。人类只有一个地球,我们也只有这一片国土,因此只有善待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山川、河流、空气、矿山、森林、草原和海洋,才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我们自己更为我们的子孙后代开辟一片蓝天、留下一个持续发展的家园,构筑起诗意地栖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