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述案例,
(1)如果2007年2月5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给朱大光经济补偿金?如支付,支付多少?为什么?如果不支付,为什么?2008年2月4日不续签合同,是否应支付给朱大光经济补偿金?如支付,支付多少?为什么?如果不支付,为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朱大光是否有权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什么?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3)若朱大光于2009年3月4日就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就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首先你可以向劳动社会保障局举报或投诉,此项暂不纳入劳动仲裁范围。
(4)朱大光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其离职,朱大光不服,决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代拟一份申诉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如果公司没有出示辞退书面通知,可以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现在又一问题,就是朱先生2009年3月5日--2010年3月4日期间在该公司上班吗,若不在的话那劳动仲裁申请时效是一年,现在提前申请就不会受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