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接需要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代表到各乡镇司法所和派出所对接,将社区矫正人员所有资料复印给司法所工作人员,并将社区矫正人员传过来告知,同时也是确定没有脱管、漏管人员。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都是法院判决或裁定的
社区矫正工作站只在个别省份中还存在,是司法所的工作联系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