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申领《养犬登记证》的单位,应当向属地公安派出所治安窗口提交《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
2、受理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3、所属地派出所收到养犬登记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养犬的单位递交申请材料后,需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属地公安派出所须开具收费凭证,并出具领证回执。
办理个人饲养犬所需的材料如下:
1、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
2、个人身份证明;
3、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4、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办理单位饲养犬所需的材料如下:
1、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
2、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5、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6、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7、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以及相关处罚。市公安部门设立的犬只收容所负责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狂犬病防疫,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相关管理以及处罚。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化地区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财政、物价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