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既然交过税了,总公司当然不再重复上税.
2.你可以有两种核算方式,一种是将分公司完全做为独立核算的企业,这样的话,分公司独立上税,与总公司无关(企业所得税例外,需要分配),这样的话,收入可以直接做为往来款即可.
第二种,就是分公司不独立核算,这样的话,分公司产生收入的话,直接记你总公司的帐,可以在分公司的帐目上记上税金,然后总公司的帐目上也将收入和税款记帐,这样,两者一致,就不会产生重复记帐的现象了.
3.因为增值税异地转移是视同销售的...这点属于税务风险,需要注意.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应记:其他应付款-XX分公司或往来款-XX分公司,因为预收账款超过2个月应视同收入,总公司就会重复缴税的。
总公司做其他应付,没有做收入,不需要缴税,
分公司没直接收到钱,还是做应收项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