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盖章后签名和先签名后盖章没有区别,先盖章或是先签字对合同的有效性无实质的影响,只要是两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就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对方是单位,合同又约定签字盖章生效,则单独一方盖章是否有效(有双方签字)是无效的;否则有效。签字和盖章一个都不能少。
《合同法》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扩展资料:
签章是指签字盖章的合称。即在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上加盖印章。其作用有双保险的意味。签章的概念于1995年5月10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此次会议涉及内容有:第七条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并且按照签章的性质可分为法人单位的盖章和自然人的签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签章
只要是表达盖章签字方的真实意愿,先后顺序并没有什么区别,先签名与先盖章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扩展资料
签章是指签字盖章的合称。即在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上加盖印章。其作用有双保险的意味。签章的概念于1995年5月10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此次会议涉及内容有:第七条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并且按照签章的性质可分为法人单位的盖章和自然人的签章。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签章
只要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先后(先签名与先盖章)同具效力。盖印章与签名同属于确认程序,在效力上确认上没有程序先后的明确区别,在同一文件中可以是两者同具有,也可以是仅具有答名或只具有盖章,都产生效力。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一个一般的行为作法是先签名后盖章,这是因为一是签名后盖章操作上方便些,二是有“骑压印”之意。
先签字,字在章的下面,先盖章,字在章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