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没有有明确限定结案时间的。 纪委办案不象司法机关有严格的程序时限,而是以查清、核准、定性、处理完结,时限只有以合理的时间,如果案件受理了,一年了还不结案则属于不合理的时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