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设防标准是与一个国家的科学水平和经济条件密切相关的。我国目前实行抗震设防依据的“双轨制”,即采用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用基本烈度)或设计地震参数(如地面运动加速度峰值等)。 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总的来说就是12个字: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我国在89 抗震规范就明确提出以结构安全性为主的“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三水准
性能目标,小、中、大震有明确的定量指标,房屋建筑不坏、可修、不倒的破坏程度,在《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建设部90 建抗字377 号)中提出了定性的划分。
具体地说,就是《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1.0.1条规定: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实行以预
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
制定本规范。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
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进行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
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结构的损坏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
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使用功能或
其他方面有专门要求的建筑,当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具有更具体或更高的抗震设防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