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小汽车用于碰撞试验,属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小汽车用于碰撞试验”也不符合消费税产品视同销售的条件,所以不要交消费税。
小汽车用于碰撞试验是不用征收消费税的,碰撞试验是属于生产中必要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