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关于不能过早到校的主题班会发言稿,明天下午就要用的,急啊!!

2024-12-17 18: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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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长期以来,我国许多地方中小学生到校时间问题一直伴随着素质教育问题、中小学生身心健康问题等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关注的焦点主要是:中小学生到校时间为什么总是早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尽管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如7:30,实际早于当地一般企事业单位上班时间很多。而这一问题背后人们关注的是,许多中小学生由于过早到校,造成睡眠不足,出现大批特“困”生,早餐无食欲,体质下降,近视率上升,上课不集中,学习效率降低,如此日复一日,使许多中小学生身心俱疲,厌学成风,而“摸黑”上学当中所隐藏的安全隐患在一些地方已经发生为令人痛心的事故。
中小学生到校过早问题具有相当的普遍性、长期性、严重性,因而也一直受到各类媒体关注、披露、讨论,可谓老生常谈。为什么中小学生到校过早会成为常态?各地情况不同原因可有多样,但最主要的原因恐怕有这样三个方面:
一是,考试评价制度有缺陷。长期以来,各地中考及高考主要考察的是文化课成绩,对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思想品德则是口头上严格,实践中稀松。体检一般是有的,特别是高考前及大学入学时都要进行体检,但如果没有什么大的身体病症,则都是可以通过的。一般没有哪个学校会因为学生体质差而被禁止考学、入学的。近年鉴于中小学生体能素质不断下降的现实,国家对中小学生体质问题给予了更高的重视,许多地方的中考、高考开始对一些体能项目作为硬性的升学要求进行测量,但更多看到的是一些学校开始对考试的体能项目做应试性的准备,而没有把学生体质增强有机地融合到教育教学的整体设计安排中。我们看到,众多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依然很重,到校时间依然很早。这显然是与国家考察以提高中小学生体能的初衷是不符的。至于心理素质、思想品德等其他非智力素质的教育,则由于难以考察且不像文化课成绩那样受到重视而处于边缘状态。
这一考评的制度环境实际默认的是:主要关心学生的考试成绩,而不关心或难以关注到取得这些考试成绩所付出的代价;总体上是只关心产出而不够关心投入。所以,学生经常性地早于规定时间到校、负担过重等问题所引起的身心损害不在考察之列,只要成绩特别是文化课成绩能够上去。显然,这种“唯分是举”、不计成本的考评制度环境,对于防治学生过早到校问题是不利的。
二是,相关人员认识不到位。有些教师、家长、校长认为,让学生多学一些时间对于成绩提高总是有好处的,一些教育主管部门的人员甚至也有这样的认识,于是对学生早到校给予了默认或支持。而实际情况及有研究表明,如果学生不能保证基本的睡眠时间,不仅身心素质会下降,学习效率、效果也会下降。让学生过早到校、任意延长学习时间,是违背教育规律的表现,其结果会适得其反。但对这一问题,许多人并没有明确认识到。一种普遍的情况是,不同地区和学校之间升学率的暗中较量,已经演变为平时教学安排的较量。表现之一就是谁也不会在学生到校时间上甘于落后。你的学生到校时间早,我的也不会比你晚,甚至还要早。
当把学生到校时间问题反映到有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时,有主管领导认为,因为学生离学校远近有差异,家长上班时间有早晚,学生都会有不同的时间需求;地方教育部门因此不便对到校时间做统一硬性规定,各区县和学校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做适当调整。这样的观念会纵容、助长下面的地区和学校要求学生早到校的行为,并会打消一些地区和学校打算推迟学生到校时间的念头。难道学生到校时间需求不同,就妨碍了教育行政部门作出一条允许学生最迟到校时间的规定吗?实际上,该地区关于学生到校时间也是有规定的,主管部门允许区县、学校“适当调整”的观念必使这一规定淡化。
更为普遍的是,许多人并没有认识到,给学生留过多的家庭作业、让学生过早到校,导致学生睡眠不足,实际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教育规划纲要》也指出:“科学安排学习、生活、锻炼,保证学生睡眠时间。”为什么未成年人常年比成年人早出门、而晚上常加班?遗憾的是,当一些受到睡眠不足侵害的学生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时,却得不到公正、规范的对待。对社会关于学生到校过早问题长期的、经常性的反映,许多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也未做出有效的对待、处理。
三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作为。毋庸置疑,众多的教师、校长及众多学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并不期望学生过早到校,众多县、地市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都有学生到校时间的具体规定,国家教育部也对学生在校时间有规定。但为什么不能执行到位?除了前述考试评价制度环境原因、相关人员认识不到位的原因外,另一个更加实际的重要原因是: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不作为。有人会问,为什么归因于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不作为?首先,学校很难独善其身。有人打过“抢跑”的比喻。各学校在同一起跑线起跑,有的人抢跑,但没有裁判追究,见此情景,下一轮起跑中又有人抢跑,但又没有裁判认真追究,于是在后来的起跑中会有更多的人抢跑,以致后来没有人不抢跑,没有人再听信什么发令枪。这样,人们对抢跑已经习以为常,抢跑成为常态,反而不抢跑的人成为异类。其次,县、地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有着类似的尴尬。需要看到,高考指标当前仍是以省为单位划拨的,这些指标最终分落到哪里,分落多少,就是要看各地、各县、各校的高考竞跑成绩。当一地、一县试图按规定整治学生到校时间时,另一地、一县却依然固我地任凭学生过早到校于不顾,于是,为了不对本地、县的高考成绩、升学率造成可能的影响,有的地方便对学生过早到校问题听之任之,有的鉴于群众反映强烈而试图处理,但也难以采取有力的行动。如此,学生过早到校问题就在这样的观望、从众、推诿中在许多地方长期存在而得不到根治。
但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则不同,可以对省内各区之间的办学行为进行判断、纠正、规范,而不致影响本省的升学率。可通过明确政令使各地、县、校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听令起跑,对抢跑者必予追究,如此坚持下去,可望做到令行禁止,逐步使中小学生按规定时间到校。而以地、县为单位要求本区学校按规定时间入学则有难度,因为地、县、校之间出于对升学率的担忧而可能彼此“观望”。山东省近年在全省范围规范办学行为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就是一明证,而在山东以地、县级为单位规范办学行为恐难取得如此的成效。需要认识到,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不仅仅是科学、民主地发布政策、制定规章,还要保障适宜的政策、规章能够落实到位。所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如果能够认清职责、负起责任,采取一定的行政、经济乃至法律的手段,包括必要时的行政命令,是不难解决中小学生到校过早问题的。但如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作为,则治理包括学生到校过早问题等不规范办学行为的难度将大大增加,学生到校过早将可能继续成为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