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首先,魏某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的告知原则(隐瞒了投保之前3年就已因病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败血症、三尖瓣关闭不全、双侧细菌性胸膜炎、丙型病毒性肝炎等病。的事实)
其次,重疾险属于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关于健康保险的特别规定:等待期或观望期条款,合同生效后经过一段时间后(2年的观察期),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履行给付责任。在观察期中出现的疾病发生的费用不予负责,以防出现逆选择。
可以拒付,因为重疾险一般都要2年的观察期,他投保期限仅一年半,按正常合同规定魏某可以获赔其所交保费的105%,但因其投保时有告知不详的情况,拒付是一定的。其次精神损失费的说法本身就不成立,按照一般逻辑推理:魏某上医院查出其身体欠佳,想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因其没有成功还找受害人赔偿损失,这哪条道都不点理嘛。
如果3年前就有病史,可以拒付,保险公司会退还保费和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