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收到,只要看守所检查通过就可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三十条
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第三十一条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扩展资料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经看守所领导批准,罪犯可以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友、监护人通话;外国籍罪犯还可以与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通话。通话费用由罪犯本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其本民族语言文字会见、通讯;外国籍罪犯可以使用其本国语言文字会见、通讯。
第五十一条 罪犯可以与其亲友或者监护人通信。看守所应当对罪犯的来往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罪犯写给看守所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参考资料:大同市人民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为避免影响案件的侦查和审理,一般是不允许人犯与外界通信和联系的。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
给看守所里面的人写信,由于还没判刑,牵涉面比较多,通信难度比较大,建议委托律师来帮忙。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因此给嫌疑人委托专业律师,可以得到如下法律帮助:
1.
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
2.
代理申诉、控告;
3.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5.
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