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专供登记或备案使用的低价合同叫“阳合同”,把双方私下留存并实际履行的高价合同叫“阴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一般来说,订立“阴阳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偷逃税费。在二手房屋买卖关系中,尽管二手房阳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是,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以通过虚假降低合同标的,欺骗行政主管部门,从而达到少缴税费,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应属无效合同条款,不具有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相反,二手房“阴合同”中真实的价格条款,才是确定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不过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因此,二手房阴阳合同一般具有违法的目的,是违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阴合同”是真实的成交价格,而“阳合同”根据双方商议而定,其目的:一、虚高的房价以申请更多按揭贷款,二、填低房价,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以便少交税。实际交易中,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或其他目的,向有关部门登记时用一张合同,通过少报价格或少报面积的方式,降低买卖合同标的,报低价格少纳税,称为“阳合同”;卖家与买家另签一份合同,作为实际支付交易金额的合约并实际履行,称为“阴合同”。二手房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后,虽然也可能有一部分人侥幸蒙混过关,但由于这类合同大多都存在未经登记、很不规范、约定不明甚至只是口头约定等情况,履行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矛盾。
法律效力
一般情况下“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且被认定为有效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另外,因为二手房“阴阳合同”违反了我国税收管理规定,如果被有关部门查实属于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对于二手房买卖交易,法律会从两方面考虑:从保护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来加以限制;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下,鼓励交易各方按自己的真实意思交易。最终以真实合同为依据,在阴阳合同效力上形成了两条对立的规范: 1、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即全部无效。 2、为促成交易,即使现售合同上的价格条款无效,但其他条款与真实合同不抵触的仍有效,即部分无效。
法院态度
阴阳合同实在二手房交易发展过程中逐渐产生的,短期内也无法消除,所以法院对此的审判会比较宽松。 1、差价较小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 2、差价太大的,一般会认定无效。 3、卖方不想卖,中介与买方恶意串通损害卖方利益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4、买方不想买而且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5、一方主张真实价格一方拒绝的,会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 6、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
中介责任
如果能证明中介参与阴阳合同,中介才会有责任,证据主要指中介在过户价格确认书或补充协议上签字或盖章,或者同时在预约和现售上盖章但两份合同差价悬殊。 其次,即便有证据证明中介参与阴阳合同,但现有民事、刑事法律对于中介这一行为并无明确规定,仅有行业规范和行政性处罚规范,故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决中介因协助避税而承担责任,最多是依职权建议有关机关追缴税款和进行行政处罚。 最后,行政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有权对参与阴阳合同的中介进行行政处罚。
在二手房交易的时候,阴阳合同也许能省一部分资金,但它毕竟存在很大的风险,一旦出现什么问题,损失的就会是一大笔资金,孰轻孰重相信购房者心中应该有一盏明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