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主营业务收入50万,业务招待费2.2万,
计算招待费的60%:2.2*60%=1.32
再计算营业收入的0.5%:50*0.5%=0.25
两者选低的那个0.25万,就是准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首先计算招待费的60%:2.2*60%=1.32
再计算营业收入的0.5%:50*0.5%=0.25
1.32+0.25=1.57万元
即税前准予扣除1.5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