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政府垄断”,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中国所说的“行政垄断”实际上就是包括了经济学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
经济垄断(EconomicMonopoly)
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源于滥用经济力的优势
(包括联合优势
)
,并且,其滥用者应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的联合体。实践表明,经济力的优势并不必然属于某一个经营者或经营者联合体。相反,它可以属于甲经营者,也可以属于乙经营者。甚至,属于本来并没有经济优势的若干经营者组成的联合体。换言之,经济力的优势并非具有永久的独占性。它是在竞争中形成的。问题在于,经济力优势的占有者为了保持自己的优势而采用非竞争的手段,不允许他人再与之进行竞争。经济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是以集中的经济力或联合的经济力支配市场,从而有使他人成为经济从属者的可能。
(一
)主体要件完全不同
行政垄断的实施者是政府和政府部门。而经济垄断的实施者则是经营者
(主要是企业
)、经营者联合体组织或者经营者组成的社会团体。它们或是营利性经济组织或是营利者的团体。这两种主体的组成方式和利益追求目标都是不同的。
(二
)主观要件---滥用优势的形式迥异
就主观要件而言
,虽然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都滥用优势以抑制竞争
,但是它们滥用优势的形态不完全相同。经济垄断源于滥用经济力的优势
(包括联合优势
)
,并且
,其滥用者应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的联合体。实践表明
,经济力的优势并不必然属于某一个经营者或经营者联合体。相反
,它可以属于甲经营者
,也可以属于乙经营者。甚至
,属于本来并没有经济优势的若干经营者组成的联合体。换言之
,经济力的优势并非具有永久的独占性。它是在竞争中形成的。问题在于
,经济力优势的占有者为了保持自己的优势而采用非竞争的手段
,不允许他人再与之进行竞争。经济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
,是以集中的经济力或联合的经济力支配市场
,从而有使他人成为经济从属者的可能
⒅。
行政垄断不同于经济垄断
,其优势滥用表现为行政权力滥用。行政权力的优势不同于经济力的优势
,它不为经营者所占有
,而为政府和政府部门所独占。这不仅表现于实践中
,也实际上为法律所确认。换言之
,行政权力的优势不是在竞争中形成的
,而是因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占有。就行政权的享有而言
,它是具有永久的独占性的。问题在于
,行政权力优势的占有者未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
,借行使行政权制造所辖企业的虚假优势
,设置屏障以拒绝他地区企业同本辖区企业进行竞争。行政权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
,是以政府部门特有的行政权力分割市场
,使一定交易领域的市场的统一性成为不可能。
(三
)客观要件---市场准入限制的形态不同
固然
,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都导致市场准入限制的后果
,但其形态有较大差异。从一定意义而言
,经营者之间的竞争
,就是为夺取进入市场机会而进行的竞争
,垄断意味着不给他人以进入市场的机会。因此
,市场准入限制形态实际上就是排斥他人进入市场机会的形式。
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
,主要表现为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而一旦出现了经济垄断
,进入市场的机会就被个别
(或少数
)经营者独占了。经济垄断的行为者不仅不同他人分享进入市场的机会
,而且也不与其他经营者分享新的进入市场的机会。
行政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
,主要表现为占有客观存在的进入市场和进行竞争的机会
,并在其“给予”经营者这些机会时施以不平等。实施行政垄断的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不是经营者
,本来就不应占有因而也不应该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它们滥用市场秩序维护者的地位
,扭曲了经营者获得进入市场机会的方式
,即将经营者通过竞争取得进入市场的机会变为经营者被“给予”进入市场的机会。并且
,只将进入市场的机会给予所辖区的经营者
,而不给本辖区以外的经营者以进入市场的机会。当本辖区的经营者和本辖区以外的经营者为进入市场而进行竞争时
,它们可以施优惠以本辖区的经营者。就此意义而言
,这种市场准入限制比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限制还要危险。
经济垄断是经济主体(企业等)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行政垄断是指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或妨碍企业之间的合法竞争。
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的概念:
一、经济垄断概念
经济垄断是经济行为主体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形成的较强力控制或可以采取的排他性行为。
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 ,主要表现为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而一旦出现了经济垄断 ,进入市场的机会就被个别 (或少数 )经营者独占了。经济垄断的行为者不仅不同他人分享进入市场的机会 ,而且也不与其他经营者分享新的进入市场的机会。
二、行政垄断的概念
将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政府专有交易看作是行政垄断。
其实在计划经济时代,条块分割不仅具有合法性,而且具有必然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宪政体制不同,各个国家都或多或少地都存在着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的情形。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依靠完善民主宪政体制,通过建立更加有序合理的宪政关系,解决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乃至不同部门之间的贸易障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