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煤矿工作32年,08年8月内养,11年正式退休,离退休时经检查患有二期尘肺,该如何进行补偿

2024-12-14 00: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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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太少太少!!!
去找矿方。去找当地劳动人事部门。
不行就去告。不要心软。
给你一个案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何某系原告煤矿公司井下工人,2008年8月13日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病,2009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患职业病属于工伤,2010年3月19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诊断为2期尘肺病、血气分析正常、肺功能正常,鉴定被告伤残等级为4级,无护理程度依赖。2010年4月20日,被告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申诉请求同诉讼请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10年5月26日裁决终止原、被告劳动关系,由原告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津贴、诊疗鉴定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各项工伤待遇共计442975.17元。

原告煤矿公司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向法院诉称,被告在原告处间断性工作,上班期间短,不至于形成职业病;被告曾到其他煤矿上班,在其他煤矿上班所形成的职业病不应由原告承担;即使由原告承担责任,原告也没有一次性支付能力,原告也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月支付被告的职业病待遇;被告没有治疗的事实,主张停工留薪期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原告不承担被告职业病待遇。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和理由均没有根据,原告的主观推断不能推翻被告在原告单位构成工伤的客观事实;原告有一次性支付能力,且按月支付需以参加工伤保险为前提,而原告没有为被告参加工伤保险。被告诉讼请求同申诉请求:1.终止原、被告的劳动关系;2.判令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待遇15486.00元、生活津贴42135.48元、劳动关系存续期工资损失7740.75元、诊疗鉴定交通等费用1476.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444.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123.50元、伤残津贴464475.00元,合计613881.23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及被告的工伤性质依法经劳动部门予以认定,原告应该依法支付被告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关于被告本人工资,双方均没有出示证据证明,法院以被告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上一年度本市城镇经济单位的职工月平均工资1924.83元(23098.00元/年÷12月/年)为其本人工资。被告于2008年8月13日诊断为职业病,由于属于二期尘肺,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应计算6个月,生活津贴算至2010年3月19日定残时,共计13个月。法院核算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1548.98元(1924.83元/月×6个月),生活津贴为17515.95元(1924.83元/月×13个月×7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4646.94元(1924.83元/月×18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6123.50元(30963元/年÷12月/年×14个月),伤残津贴为346469.40元(1924.83元/月×75%×12个月×20年),诊疗鉴定费为861.40元,交通费为450.00元,合计447616.17元。鉴于原告单位需要赔偿的工伤保险待遇涉及多人,总金额达数百万,考虑原告资金周转情况,充分保护劳资双方的共同利益,法院酌情决定分期支付。

据此,本案经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参照《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九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十条之规定,判决:

一、终止被告何某与原告煤矿公司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

二、原告煤矿公司于法院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被告何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1548.98元、生活津贴17515.9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646.9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123.50元、诊疗鉴定费861.40元、交通费450.00元,合计101146.77元。

三、原告煤矿公司于法院判决生效后一年内支付被告何某伤残津贴346469.40元。

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回答2:

具体多少我不知道,但530元绝对不可以,建议向上级劳动部门反映,另外一定要保存好证据,将来老伴也有待遇。我们这里老伴的待遇也有近500元的待遇,所以你父亲得那么点钱肯定不对。另外,还有治病补偿。

回答3:

我爸在煤矿工作十七年,矽肺三期,理赔搞了三四年。上次谈妥了.一次性赔偿十二万,然后每月支付700元,60岁后支付1400每月。具体的内容我没在家还不是很清楚,我QQ390829070,可以交流下。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