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十五天陪产假比较常见。陪产假在《劳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都规定于各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其性质为各地政府发布的地方法规,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上海市关于男子陪产假(晚育护理假)的规定:
1、 男子陪产假条件:
女子已婚姻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4周岁符合晚育标准。如女子不符合该标准生育的目前上海男子不享受陪产假。
2、 男子陪产假(晚育护理假):
假期为三天 ,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3、法规依据: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