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离婚、但还在一个户口本上、不必取消非户主的低保,婚姻关系已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申请户口分户,符合申请低保条件的情况可再申请低保
根据《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独立为一户。一个住址原则上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非住宅用房,不予立户。
第十二条规定: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持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即申请人持有土地使用证才能立户。
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接受原审批机关的复审,经复审仍然符合低保条件的,重新办理低保手续。经复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不予批准低保申请。
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十三条保障对象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通报家庭人员及收入变化情况,接受定期复审;
(二)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应当主动就业或者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每季度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汇报就业情况;
(三)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者,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家)、村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人口及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户口迁移时,应当在30日内到原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办理保障待遇变更手续,逾期不办者重新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低保户离婚、但还在一个户口本上、不必取消非户主的低保,婚姻关系已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申请户口分户,符合申请低保条件的情况可再申请低保
根据《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独立为一户。一个住址原则上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非住宅用房,不予立户。第十二条规定: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持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即申请人持有土地使用证才能立户。
2013年10月为了解决无土地使用证,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要求分户的问题,更好地服务群众,分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的意见》。根据意见规定,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生活独立,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不牵涉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的人员,持下列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1、本人书面申请;2、本人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3、村委会及乡镇(街道)意见;4、必须保留一子与父母同户。
一、申请低保的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3年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办理程序
城乡低保必须经“个人申请、三级调查、三级评议评审、三榜公示”的程序。即: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组织入户调查,经村(居)低保评议小组评议,初步拟定纳入低保范围名单,并进行第一榜公示,群众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组织入户核查,经乡镇低保评议委员会复议,提出审核意见,返回村(居)委会第二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组织调查或抽查,经县低保评审委员会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再次返回村(居)委会第三榜公示,对群众无异议的,批准享受低保待遇并发给低保证,低保金全部通过财政惠农“一卡通”或邮政储蓄银行打入个人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
来源出处:http://www.jian.gov.cn/hd/zxzx/201509/t20150930_9651199.html
http://www.jian.gov.cn/hd/zxzx/201509/t20150930_9651154.html
低保不是终身制,每年都要重新审定的。已离婚户口应分开,如果仍符合低保条件的,即使分开仍享受低保。